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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8年05月25日  浏览次数:
冀外经院〔2017〕70号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规范义务消防队管理,全面持续高效做好校园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群众性组织,包括学院义务消防队、大学生志愿消防队和部门义务消防组。
学院义务消防队由校园管理中心人员、校卫队员以及青年教职工志愿者等组成,校园管理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大学生志愿消防队由在校大学生(包括留学生)志愿者、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协会)安保部成员、班级安保委员等组成,学生处负责组建和管理,业务上接受校园管理中心指导。
消防重点部门义务消防组由本部门青年教职工及大学生(包括留学生)志愿者组成,在本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园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园管理中心安全消防科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培训义务消防队,并对各级各类义务消防队(组)进行指导。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灭火组、抢救组、通讯组和警戒组。
第五条 部门成立义务消防组应向校园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校园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确定。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组)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2.组织和参加各类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掌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
3.落实本部门或所管辖区域的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协助校园管理中心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5.建立值班执勤、安全巡查、业务训练、应急救援等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消防工作档案,做好检查记录。
6.按照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7.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方法排除隐患;发生初起火灾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人员疏散;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接受校园管理中心和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和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灭火、救援等业务能力,遵守纪律,履职尽责。开展抢险救灾时要服从指挥,注意险情,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 校园管理中心及各义务消防队(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消防人员,定期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和训练。
第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提请学院给予表彰或嘉奖,对于违反纪律,或不适合继续担任义务消防队员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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