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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启定: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2年05月12日  作者: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改革开放后职业教育领域一直强调的发展方针,也是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育类型所体现的主要特色1,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研究的必要性。这个方针,职教一线工作者已贯彻实施多年,有体会,有措施,有经验,有成果。现在需要进一步深化,一方面在理念上和思路上要有所提升,政策上要进一步理解贯彻,另一方面就是要解决一直存在的阻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的具体问题,才能更深入更有效地实施。因此,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仅需要厘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论内涵,还需要针对政策安排与实践改革过程中的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切实破解制约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的瓶颈性问题,从而为基于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改革方向。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内涵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教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可以说也是职教作为与普通教育相区分的教育类型的理论根基。但是,关于二者的内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学者指出:产教融合的内在机理未被破解,导致在操作层面上缺乏理论支撑与指导,难以设计出产教融合的相关机制。学校与企业界深度融合的内驱力不足,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推动。作为两个特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系统,双方在惯性思维框架内,难以实现深度融合2。实际上现在谈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在内涵上往往交织在一起,到底哪些属于产教融合的领域,哪些属于校企合作的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一)产教融合 

产教融合的概念偏向宏观,指产业,指教育,二者都是总体领域。产教融合的含义应该比原来的产教结合要深入,结合是不同的事物间形成密切联系,融合是不同的事物融为一体,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包容形态。产和教究竟怎样才算融合?哪些方面能够融合?如何做到融合?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是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对产教融合的构成定位就是产教的双链衔接,指出这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也要求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力资源供给侧自然是教育一方。产教融合的基本原则是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把双链衔接具体化为学科专业体系向产业链的对接,可见产教融合应该是教向产靠拢,而不是产向教靠拢,好像也不是双向靠拢,所以主动方应该是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4条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亦即实施主动方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而且是体现在(或者说限定在)实施职业教育的活动中。当然还需要产业方面的响应和配合,而且必须落实到企业。所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且专门有一章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包括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等等。 

总的来看,产教融合是一个宏观概念,同时又是归属于职教办学领域,理念与实践兼有。就职业院校而言,落实产教融合,就是要使自身专业建设、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能够与对应的产业发展、转型及就业和创业需求紧密对接,从而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二)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偏向微观,其含义是明确的,校和企都是实体,合作也有各种内容和形式且高度具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个部门20182月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校企合作的界定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规定校企合作机制是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要求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也就是学校应该是开展校企合作的主动方,是本着人才培养需要而进行校企合作的。那么,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真正调动起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产教融合到校企合作,应该是从宏观到微观、从全局到具体的链接。校企合作是学校需要努力练成的外功和需要相应落实的办学模式,遇到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且制约性很强,值得认真探讨。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与实践困境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演进 

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2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同时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配套有政府部门随后发布的专门文件,就是2017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20182月教育部等6个国家职能机构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及20186月人社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20191月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具体措施。2019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属于比较具体的落实文件。2019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要求通过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属于细化到具体行业的。此外,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文件。《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继续强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职业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条款,即将成为法定规范。其中知行合一属于原则目的,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则是举措行为,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宗旨。产教融合是职教发展的宏观理念及策略,校企合作是职教办学的基本方针,工学结合是职教的人才培养模式,且集中体现在教学模式上。三者构成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基本特色。 

(二)校企合作面临的实践困境 

校企合作自职业教育兴起以来一直是高度受重视、全力在推进的办学举措,各职业院校多年来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丰富了各种合作内容,创造了很多好的合作方式,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得好的典范也不少。但是总体看,普遍有效并可持续性推进校企合作的办法不多,困难和障碍也是明显的。 

第一,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学校肯定是积极主动的,问题主要在企业方面。有学者指出: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企业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不足且参与程度有限;另一方面,那些参与的企业倾向于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3。最普遍的情况是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即学校经常抱怨的剃头挑子一头热。此外,部分校企合作中也存在异化现象。目前很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把学校派遣的实习生当一般劳动力使用,放在缺乏技术含量的简单工作岗位上,学生实际上就是提前就业上岗,学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甚至有些实习根本就与专业无关。学生质疑:我既然能顶岗了,为何还要实习?还可能有违反劳动法和教育法的行为。从实质上来看,学校向企业的单纯劳力输送,违背了校企合作的基本目的。另外也毋庸讳言,学校对企业的这种劳力输送不仅是企业一方需要,学校一方也是能够从中谋利的。校企既然都能谋利,就必然会产生专门的劳务中介来促成这笔交易,吃亏受害的是作为劳力输送的学生,进而会严重影响职业教育的社会声誉。教育管理部门对此一直是高度重视的,多次出台相应的规范制约举措。例如规定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低于本企业在岗新员工的相应待遇,既可以堵塞获利的空间,也可以消除学生的不满。不过这又可能导致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成本提升,何况实习生也不见得都能达到在岗新员工的工作绩效。20215月教育部发布了持续加强职业院校实习实训违规问题治理的公告,但这些问题如何能够彻底解决,还需要做深层次的探讨。 

第二,企业组织的性质和任务是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或者异化的校企合作出现的根源。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面向市场运作,以营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首先讲究社会责任和效益,性质上就有本质区别。培养人才并不是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难以成为企业的职责。目前没有一部面向企业的法规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也尚无国家级别的《企业法》。1988年制定的2009年修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没有与人员培养相关的条款,值得注意的倒是有拒绝摊派的条款,其中第23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国有企业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就更不可能强制性摊派了。1993年制订2018年第4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涵盖企业,其中亦无涉及社会义务的条款。第17条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这是明确涉及教育培训的,但仍只是限于企业内部职工。涉及企业的有关合作法规,有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其中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就限定了校企之间只能有限合作,而且成为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也不属于一般校企合作的内涵。可见,要规定企业有培养人才的职责而且还要与学校合作的硬性条款困难很大。所以企业可以与学校合作,也会愿意与学校合作,但不是必须要与学校合作。 

第三,政策安排尚未实现校企合作提供学校、企业的利益兼顾。校企关系错位由于教育机构属于所谓的体制内,思维方式更多的是依赖政府,希望政府出政策、立法规来要求企业执行,由政府牵头来引导落实企业与学校合作。当然靠政府支持可以有力推进与企业建立合作,但是政府颁发的文件属于政策层次,主要发挥提倡、指导作用,达不到法规的强制推行作用,而且在不同行政部门所管辖的领域实际上也不一定能全面落实。例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案》提出要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至今只是在部分领域实施。这些年来在国家高度重视职教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政府也确实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行政管理的推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行动。其中,有关抵免企业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等优惠政策,也能对企业有所激励。如果要落实到具体的校企合作上,企业必然还要做经济及财务上的估量。企业毕竟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作为社会组织,有承担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要求企业不能把利润作为运营的惟一目标,还要在生产过程中同时注重对社会的贡献。所以《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希望能将企业办学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应该更有推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效果。但企业的社会责任毕竟属于出于义务的自愿行为,而且覆盖社会公益层面的广泛领域,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如何将支持和参与办学有效纳入企业做公益事业的既定范畴,还需探索。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本质建构 

(一)契约关系是确保有效合作的前提 

怎样才能普遍、畅通、切实搞好校企合作?这就需要回归到合作的本质建构上。既然是合作,那就必然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除非是企业以尽社会责任为任务的单向的服务、贡献,严格说这已经不属于对等意义上的合作范畴了。通常的合作终归要实现互利,双方获利可以有大小之别,但是让一方总是无利操劳乃至得不偿失,那就难以实现合作。独立法人(实体)之间的合作,其基本关系必定是甲方乙方的关系,其他的关系定位只能是在这个基础上增补提升,即便有上层构架,例如集团、联盟乃至共同体等等,真正到落实,到运作的仍然是甲方乙方。合同或协议是实施合作的依据,核心内容是分别规定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承担的任务,并要有相应的实施措施和保障条款。校企合作的实现,就需要学校与企业之间通过签订校企合作合同建立起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展具体合作4 

因此,校企合作本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甲乙双方自然都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分别所拥有的资源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又互为客体,也就是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和保障。产生合作意愿到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基本前提就是需要分析清楚校企双方的具体需求和谋求。需求是客观所需,也是合作谈判的底线,谋求则不一定限于需求,双方都会尽可能追求最大化的获利,属于有伸缩性的谈判内容。

(二)校企需求是实现深度合作的关键 

学校作为校企合作通常的主动方,对企业的需求是多样的,但需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所不同。有调查指出: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的利益诉求首先集中在学生实习、实训、就业三个方面,其次是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行业技术前沿指导、教师实践,最后是技术研发、企业参与学校理事会。校企合作成效比较显著的也主要体现在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方面5。因此,最现实的也是最刚性的需求就是学生到企业实习,这是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业。也可以说,只要能解决好学生实习问题,学校对校企合作最基本的需求就满足了。其次是教师下企业实践,也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刚性需求,但比学生实习的需求要小,也更为灵活,选择余地更大。再次是毕业生就业,固然是大事,也需要通过校企合作来获得学生就业岗位,但毕竟只是一种途径,并非也不可能都靠校企合作来实现学生就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企业人员来校参与教育教学,以及参与管理体制改革等等,属于应当谋求和推进的事项。 

就企业而言,对校企合作没有严格的刚性需求,但可能从合作中获利。据《教育家》杂志联合相关教科院完成的《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大型问卷调查报告》,关于企业希望获得学校的服务和支持的项目,从企业人员答题情况来看,排前三位的是用工优先、专业技术支持、解决员工培训6。通过校企合作接受顶岗实习的学生补充生产岗位,所谓用工优先的实际蕴意也在于此,这是最直接的、最实在的获利。企业为此能够产生高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也是校企合作得以畅通实施的突出原因。其次是企业希望能在实习生中选拔录用新员工,其获益相对滞后,要等到学生毕业,也不见得都能如愿,订单式培养的合作相对稳固一些,但录用仍然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再次是企业员工培训,这是学校可以提供给企业的最为适宜的服务,但往往只能限于基础性通识性的培训。此外,例如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管理模式等也是重要内容。

(三)工学结合应当是实质性合作的目的 

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密切关联的是工学结合。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对职业教育的批示强调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前者是宏观体制或办学层面的,工学结合则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是教育教学层面的,知行合一是工学结合要达到的目标,即教学做的结合导致知行合一,作为结果可以纳入工学结合中。就此三者而言,产教融合是校企合作的前提和保障,校企合作又是工学结合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举措,工学结合才是最终的落实点。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是职业学校的主业所在,也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任务。而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之所以需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是因为职业学校的教学需要工学结合。所以三者的关系也可以倒过来推衍:职业教育必须工学结合,要工学结合就需要校企合作,要搞好校企合作就需要产教融合的宏观背景。所以三者属于双向的逻辑链条。如果从学校的角度来考虑,其思路可能更倾向于后者,即专业教学必须有充分的实操、实训和实习,而实习必须到企业去,所以需要致力于建立良好有效的校企合作,而良好有效的校企合作,其关键又在于能否很好地实现产教融合。 

既然工学结合是职业学校教学的宗旨,也是办学的关键,那么就需要正确地把握工学结合。现在意义上的工学结合是一种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达到手脑并用、教学做合一,实现知行合一,使学生能切实掌握实践技能并良好运用。所以工学结合的核心是学,工本身也应该是学,是学习的另一种形式,而且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学习形式。这个原则一定要把握住。固然不能脱离工只讲学,但也不能以工代学,只是单纯顶岗做工,那还能算是学生吗?有学者言:合作背后到底是为了什么?合作是手段和路径,对职业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本质。但职业教育的目的是立德树人,是培养人7。如果是为合作而合作,那就失去了校企合作的本义,即合作育人。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只是把学生当劳力使用,或者是放任自流,实习岗位及工作技能与专业需要并不对口,未能提供基本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从根源上就在抛弃了工学结合育人的这个根本宗旨。 

四、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展望 

()从法律程序上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必要性与路径

李克强总理在20192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而且要贯穿全程。总理在会议上指出,在这方面我们曾有教训:一种情形是,制定法规政策时由于没能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结果法规政策的实施打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计划,造成损失和浪费;另一种情形是,企业不认可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就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使法规政策很难实施8。教育界的相关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是否贯穿全程地听取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即便进行过且无异议,也要顾及法规是有实施领域限定的,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具有规范作用的,教育类法规恐怕无法对企业有刚性约束。现在有力度的具体推进措施就是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20194月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提出6项具体条件,全都是为教育服务的,与产业自身的发展没有什么关联,实际上可视为紧密型校企融通的企业。强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确实抓住了关键,需要推进这一政策的落实。此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强化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目前已是大势所趋。借此东风,应尽快着手弥补涉企法规在服务社会方面欠缺的短板,可以通过修订《公司法》增补企业应尽社会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内容,在其中明确参与校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的条款,但是否能有具体的刚性制约还需要法律界斟酌。 

(二)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要推进普遍、易行的校企合作,购买服务当是最为直接而有效的办法。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上提出:政府既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也要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调动企业、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政策优惠有利于营利、减免或抵充税负,也带给企业真金白银的效益,如能实施给钱补贴,则是最实在的措施,至少足以弥补企业付出的成本。如北京市对校企合建工程师学院给出了优厚的条件,每建一个工程师学院,企业投入20%,政府投入80%用这种方式,仅2019年北京就批准建设了40个工程师学院9。投入力度虽然相当大,但还局限于某些重大项目。对校企双方而言,企业如果有需求可以出资请学校去承担或协助,这从来就不成问题;那么学校同样也可以出资请企业做事,这至少可以成为校企合作的部分事项的运作方式。购买服务的前提是资金从哪里来?既然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需要,校企合作育人的开支理所应当纳入培养成本,由培养经费开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希望能落实到校企合作育人,具体就是资金投入和财务运作的具体方式了。学校要想筹资给企业支付培养费,现在还有不少障碍,包括政策配套,经费落实,制度到位,这个过程要疏通各个环节,确实不易,但是可以先限于校企合作的某些事项,例如实习费,可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应该据此提升教育费附加,同时在教育财政投入上扩大职教份额,并明确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领域的投入。购买服务一旦可行,那显然就是普适的,固定的,可持续的。 

(三)建立健全校企双方投入风险的防范机制 

校企合作的推进需要规避校企双方在合作中各自需要投入的成本及代价风险。仅就学生到企业实习而言,学校方面当然也有相应的投入,但基本上属于教育教学自身的工作,也包括对学生实习中的风险承担,这也是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主业所必须承受的。而企业方面显然投入和担当更大,且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出于企业自身的生产任务所必须投入和承受的。例如实习指导和管理人员配置,实习材料的消耗及设施损耗,实习生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等。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人员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合作关系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以及工位占用和变动影响生产秩序的问题,还可能涉及泄露生产工艺技术和商业机密以及暴露企业短板、影响企业声誉等问题,这些非生产经营的额外承担的账,企业是肯定要算的。有调查言:影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内部因素,不同性质的企业影响因素权重不同,但有一个最大的共性因素,即管理难度大是影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最大障碍10。因此学校对企业合作的投入和承担必须要充分顾及,包括对具体企业的具体问题也要把握到位,才能有坚实的谈判合作的基础。正因为校企合作并非企业的必然职责,所以在落实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只能是尽自己的条件谈合作内容,以满足实习需要为基本,其他合作意图只能是在条件具备时尽量争取,同时尽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向企业提供协助和供给,以对冲企业付出的成本和风险担当,这就要看不同学校与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了。比如,企业运营和发展需要四种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学校提供的可能性都有,其中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以及随后在该企业就业,对校企双方可以说是共同得利,而其他的合作多是单方获利,就需要通过相互提供的利益交换来取得均衡。学校在筹划合作时通过务实的展示,企业自然也会评估,从而导致合作的积极性。 

(四)通过改革与借鉴完善工学结合育人机制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6条指出: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因此需要围绕培养目标,通盘设计专业教学计划,哪些在普通课堂学,哪些通过实训学,哪些放在实习中结合工作去学。合作企业提供的生产工作应与学生的专业学习适配或密切相关,为学生提供的实习实训岗位应具有多种体验和实践锻炼的意义。在筹划校企合作时必须明确育人的目的,与企业一方形成共识,形成实习方案中的核心内容。实习当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简单劳动,使学生了解和参与生产过程本来就是实践学习的必要环节,但要有限度,应该尽量使实习生参与全方位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实地体验工作需要的各种操作训练,即使是简单劳动,也应尽量插入学习活动。总之,要使学生扎扎实实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校企合作并非职业教育独有,普通高等教育也有基于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例如国际上著名的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即COOP教育模式,以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实施影响最大,已在国内一些高校(如重庆大学)的应用学科实施。据北京大学前校长林建华介绍:“COOP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企业工作实习,五年本科学习期间,要在企业工作20个月,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职业教育,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其实,与职业教育划清界限没有必要,不过COOP模式更重视企业环境对学生的熏陶和锻炼,要学会工作、学会生活、学会与人相处,还要努力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实际中11COOP教育模式中的校企合作在内容的安排上更加灵活,更加重视利用工作环境促进学生全面素养的提升,学生实践活动取得的经验积累和学习能力、技能水平提升可以折算为相应的学分,这样就使工学密切结合乃至高度融通,而不再是各行其是的两张皮。特别是注重完善学术支撑,加强专业课程内容建设,使COOP 教育与学术课程融会贯通,实现更有效的工学结合12COOP教育模式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意义的拓展对职业教育也是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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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洪晔.COOP教育模式面临的挑战分析[J.新校园,2015(12):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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