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院教学质量,特做如下规定,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
(2)未经教务处、系、部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3)备课不认真,一节课的课堂教学没有教案(书面或电子);
(4)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
(5)不留作业或虽留作业但不认真批改;
(6)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7)考试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
(8)因监考不认真,致使考场出现违纪现象;
(9)监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试卷1份;
(10)不按要求上交学生成绩表、试卷、试卷分析;
(11)不按时参加学院、系部会议和教研室活动,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
(12)管理人员因其工作失误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3)试卷试题中课本原题和已做过的练习题比例超过30%(不包括30%),A、B套试题相同比例超过40%(不包括40%);
(14)试卷卷面总分存在误差,有1份误差超过10分的试卷。
2.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散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不服从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
(3)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二周以上(含二周);
(4)课堂教学没有教案(书面或电子)两节课以上(含两节课);
(5)教师旷课一节以上(含一节);
(6)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7)由于未及时提交试卷或试卷出现多处严重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监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试卷2份以上(含2份);
(9)考试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到考场;
(10)阅卷评分时随意改动分数或不阅卷直接评分;
(11)长期不留或不批改学生作业;
(12)上课中途擅离课堂;
(13)代课教师未按教学计划授课;
(14)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课等严重后果。
(15)试卷试题中课本原题和已做过的练习题比例超过50%(包括50%),A、B套试题相同比例超过60%(包括60%);
(16)试卷卷面总分存在误差,超过2份(包括2份)误差超过10分的试卷。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务处、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人认识态度,扣发200元津贴,在教师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报学院备案。一般教学事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先评优的参考。
第四条 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视其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人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给予扣发400元津贴,或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严重教学事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业务档案,作为两年内职称聘任的参考,并取消当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资格。
第五条 一学期内连续出现2次以上(含2次)一般性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教学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由学院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和院外聘任教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