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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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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根据上级下达名额指标,综合考虑各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4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由学院计财处每月直接划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国家助学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系评定工作完成后,凡在认定、评审和资助金发放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威胁勒索、私自扣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涉及严重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院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院和社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系负责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建档,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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