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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9年06月28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院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高〔2016〕38号)和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文件精神, 按照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安排,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高职特色课程体系,整合各类教学资源,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建立教学激励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主要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资源状况为中心,统一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主要的学习内容被限制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之内,同时又承认学生群体的个体差异,为尊重学生主体价值及其学习兴趣爱好,允许学生自主选修部分课程,以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专长的一种比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机制,学院通过合理调控必修课、选修课的比例或公共课、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实现知识与能力相结合和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育人目标;有利于在学生中引入竞争机制,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
第五条 通过学生选课,实现教学竞争机制,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深化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分制管理的趋势应该是逐步增加选修课比例、降低必修课的占比,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七条 各专业需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复核、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实施,不得擅自修改与调整。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本专业毕业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各类课程应修满的学分数,最低学分限额应能保证本专业学生在六年内(延长三年)可修满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第九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包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而规定的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必修课主要是由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含教学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专业拓展课程组成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2.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主要是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组成,可根据专业不同侧重、市场对人才的特定需求要求学生选择性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
3.公共选修课:指为了加强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
第十条 为逐步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全院各专业选修课所占比例应逐年增加、必修课占比逐年减少,直至达到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总学分的最高占比。合理的最高占比应为:必修课约50%,专业选修课约40%,公共选修课约10%。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高中起点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三年期满时没有修够规定学分的,必须在期满时办理离校手续,可在随后三年内采用半工半读的方式修满学分。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的学分。学分是测量课程教学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每门课程都应规定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分具体规定。对不同性质课程的学分作如下规定:
1.学分计算方法
最小学分单位为0.5学分,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实践类课程原则上每32学时计1学分;学院公共选修课原则上每12学时计1学分;毕业实习(1学期)、毕业设计各计4学分。以上原则规定的学分计算方法可根据各个专业适当调整,但总学时不得突破学院规定的课内最高总学时。
2.学分修读要求
学院公共必修课由学院统一规定,共计18学分;专业选修课最低修读4学分;公共选修课最低修读4学分;创新创业学分最低获得4学分。2+1模式及灵活模式最低总学分100学分,非通用语种最低总学分110学分;2.5+0.5模式最低总学分120学分,非通用语种最低总学分130学分。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按照规定获得的非课程学分。
(一)认定范围及计算办法
1.学生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竞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计7学分,二等奖计5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没有获奖计1学分;学生参加国家级或国际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者计4学分,二等奖者计3学分,三等奖者计2学分,没有获奖者计1学分;
学生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竞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计5学分,二等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2学分,没有获奖计1学分;学生参加省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者计3学分,二等奖者计2学分,三等奖者计1学分,没有获奖者不计学分;
学生参加市校级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竞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计3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没有获奖不计学分;学生参加市校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一等奖者计2学分,二等奖者计1学分,三等奖者计0.5学分,没有获奖者不计学分;
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团体奖按相应奖励级别降一级计算。
2.学生获得国家级专利,每项计4学分;学生发表论文,国家级刊物上第一作者计7学分,省级刊物上第一作者计4学分。
3.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专业技能)证书,高级证书为6学分;中级证书为4学分;初级证书为2学分。学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计6学分。学生获得相应多本技能证书者,从第二本起每本证书获得2学分。
4.学生通过托业桥五级、四级考试分别计1、2学分;学生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计1、2学分;学生参加其它语种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外语翻译等级考试等证书,按初、中、高级分别计1、2、3学分。
5.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实践周、社区服务等活动计2学分。
6.学生参加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组织的创新创业项目主持人计2学分,参与人员计1学分。
7.学生参加系内组织的教学及专业实践活动计2学分。
8.学生具备参军经历计4学分。
(二)认定办法及流程
1.以上各类学分可以累计,但每类学分只能计算1次,同一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创新创业学分条件者,取该项创新创业学分的最高值。
2.所有的创新创业学分均属一次性的,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创新创业学分,不得累计。
3.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学分,但每个学生冲抵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创新创业学分最高只能冲抵相关专业必修类课程2学分。
4.学分的认定,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学生,本人须提交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各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的审核后确认学分。
5.学生参加系内组织的教学及专业实践活动由各系根据专业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设计具体项目和配套办法,学分认定时间由各系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各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应由不少于三人成员组成,学生申请学分的佐证材料各系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六条 选课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基础,应健全和完善选课制度,提高教学组织艺术。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定期公布开课计划,供本系或全院学生选课。具体详见学院公共选修课指南和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重修
第十七条 考核 
(一)考核目的
通过课程考核,促进、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归纳、分析和解决问题与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和专业技能,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依据
课程考核以培养目标为基准,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一般不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范围,在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础上,着重考核学生实际运用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考试课程单独安排考试。考试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和人数多少等情况,可分别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设计或实际操作等形式。但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形式,须经教务处同意。
(四)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核应突出过程性评价,具体权重比例由各专业自行决定。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的考核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但登统成绩时应换算为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及格。任课教师必须进行平时成绩的记载,平时成绩以平时作业、提问、实习、测验以及学生缺课、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录综合评定,教师酌情掌握。
2.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3.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以上情况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系审核,由系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在相应学期重修本门课程。
4.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5.学生因转学或退学、出国学习,需要历年学习成绩或学历证明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统一制发。
6.实习成绩认定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毕业实践环节工作规范》执行。
(五)补考、缓考管理
1.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向系申请自学,并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未予毕业的结业生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后一年之内。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
2.缓考课程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门数,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连续缓考两次。
3.补考课程成绩应于考后规定时间内送交系部,由各系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4.补考合格后成绩以60分记载。缓考科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5.严格缓(免)考手续。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应考者,须事先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填写“缓(免)考申请表” (学生本人不在校的,由辅导员代为办理),由学生所属系学工办、系主任签字同意,各系登记汇总,在期末考试全部结束后,统一报教务处存档备查。未办理手续或未被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处。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凭校医室的证明在考试前办理。病情证明的病假条除诊断医生签名外,还须加盖公章;持校外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校医室复诊后并出具校医室病假证明。学生因事申请缓考,须有正当理由。各系须按照本条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尽量减少缓考人数。
6.因实施“2+1”模式无法参加第五学期初正常补考学生的补考,由学生所在系在第五学期初根据课程目标设计考试方式、内容,采取灵活、规范的方式,通过网络、信函等途径组织补考和评定成绩,考试资料由系存档备查,并在第五学期第三周将学生补考成绩报送教务处,以便进行留级或退学成绩处理。
7.缓(免)考手续补办无效。
(六)参军复学学生成绩处理
1.在12月复学学生可以不参加统一考试,专业课成绩,各系根据各科课程特点确定灵活考核形式,由各系统一组织考核及评定成绩。
2.考核的形式和时间由各系负责告知学生,并根据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时间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学管理软件。
第十八条 重修
学院正式开始按学分收费后执行重修,在正式开始按学分收费前按补考、缓考处理。
第七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免修
(一)免修范围:
1.学院录取的日、俄、德、法、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小语种专业但入学前未学习过英语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英语课免修。
2.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上课的学生,可申请体育课程免修。
3.依据《河北省国民教育服务现役及退役士兵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免修的办理:
1.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必须办理免修课程手续,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
2.申请英语课程免修的,学生所在系必须调阅学生学籍档案,核实情况,由系学工办证实报系审批,再由系报教务处备案。
3.申请体育课程免修的,必须开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医务科复诊后出具证明,由体育教研部审批,再由体育教研部报教务处备案。
4.参军复学申请公共必修课免修的,学生所在系必须调阅学生学籍档案,核实情况,由系学工办证实报基础部审批,再报教务处备案。
(三)免修课程成绩处理:
1.英语课程免修的,该课程不记录成绩,成绩处理时在成绩表中注明“免修”字样。
2.体育课免修的,学生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并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及达标测定和体质测定等测验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3.参军复学公共必修课成绩,各系联系基础部确定考核方式及评定成绩;体育课成绩,各系联系体育部,由体育部做相应成绩处理;公共选修课成绩,由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条 免听。
(一)全部免听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听,须经专业带头人及教学团队研讨确定学生具备较好的自学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其学业基础能满足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经审核小组签字确认后报系部主任批准方可全部免听本门课程;
(二)部分免听
学生具备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课程部分免听,获准免听者不按照缺课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考试和旷课处理。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统一备案。
1.学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赛前集训;
2.学生在校或者离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校企合作项目,项目内容同相关课程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相关度;
3.学生在校或者离校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社会服务实践项目,如国防特训队等。
(三)要求
学生必须提交作业、参加考试。成绩按正常上课学生同等对待。
第八章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详见学生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 毕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累积制度,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学分,在本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均有效。凡在籍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累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书。具体详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仍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学院间转学,学生的学分可直接互认;从未实行学分制学院转入的学生与本校相同的课程的考核成绩可换算为学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与实行学分制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开发与建设、选修、重修等实施细则,考试考核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奖学金评定制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
第二十五条 加大开发学分制操作与管理软件的力度,完全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制订与本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7级新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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