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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依据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对学生做违纪处理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录音、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材料、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或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材料等; (五)学生所在系或有关单位的调查、取证的综合材料等;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材料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事后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违纪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经查证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共同违纪违规的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 (五)参与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院规院纪的; (七)其他依照院规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旅游、租车等业务(包括作为校外营利性单位的代理者),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蓄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恶意拨打各种紧急电话及学院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餐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各种物品等扰乱公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传播、传看、收听、下载、转发封建迷信、反动、虚假、淫秽内容者;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课堂、会场或考场秩序,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者;寻衅滋事,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经批准,组织或参与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院党政部门所发布文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张贴非法宣传材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者;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住宿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寝室)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违章用电、用火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盗、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蓄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者,依照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打架斗殴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直接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打架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处理期间又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报复、威胁或殴打证人、调查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受行政处分外,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因打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威胁欺凌、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威胁欺凌、侮辱、诽谤他人,或者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侵犯他人隐私以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有赌博、吸毒、贩毒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6学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计算器、手机等电子设备,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6.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视其情节轻重,相关的考生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相关的考生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有计划有组织的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或使用涂改、伪造的证件、证书、成绩单、签字、假条等证明材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持他人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开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与损失者,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电脑、移动终端等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病毒或法律所禁止内容者;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不良信息、虚假信息者;恶意攻击、复制、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者。依据所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发展网络用户,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其他非法网络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的各种非法学生团体,应予以取消,并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出现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均应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均取消在校的一切任职,同时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各级各类奖学金以及评优评先的评定资格。 第三章 纪律处分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院和系部分别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学生违纪处理。 (一)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 (二)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系书记或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系学工办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师及学生代表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院纪律处分委员会做出处分决定并进行公示;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院纪律处分委员会,由院纪律处分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并进行公示;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部)协调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处理; (五)院、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接到系提出的处分意见后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5日。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 (一)直接送达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决定书送达之后,需保存送达记录。 (二)间接送达 违纪学生不在校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决定书送达之后,需保存送达记录。 (三)公告送达 违纪学生离校且无法联系上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通过学院公告栏、网站、《秦皇岛日报》、《河北日报》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决定书送达之后,需保存送达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况可以暂缓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系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为其出具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期内,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二)处分期内无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院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者;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者;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者; (四)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者; (五)学院、系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解除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系纪律处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开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三)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系纪律处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开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纪律处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并进行公示; (四)解除违纪学生的处分,需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部需阐明原因,5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系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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