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14年09月22日  发布者:国际交流中心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为了更加规范地做好我院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九号令”,即《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学院招收各类外国留学生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的限制。
二、国际交流中心是我院外国留学生工作唯一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各类各层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教学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和录取由国际交流中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国际交流中心,挖掘潜力积极对外宣传和招收各类别各层次,长期和短期的外国留学生。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申办 “来华留学签证”和 “外国人居留证”。
四、按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95)79号文的通知精神,“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际交流中心按此“办法”的规定,在学院计财处的管理下,做好教材费、教学实习费、宣传费、短期旅游参观费和教师酬金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安排。
五、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院纪院规。国际交流中心应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政治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各项涉外事故和案件,维护外国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同时办理好留学生日常的入出境、居留、加签、延长、变更等项手续,并积极配合地方公安、安全、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六、应当根据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七、鼓励外国留学生与我院的中国同学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相互学习,积极参加和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相关部处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交流中心。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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