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4年09月22日  发布者:国际交流中心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暂由学院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如下:
1、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向留学生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介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鼓励和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和我国我院的重大庆祝活动等。
3、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严禁在学院内传教及举行宗教集会等活动.学院应关注留学生的上述有关活动,并随时做好对留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
4、留学生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院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其本国重要传统节目的活动,但外事办公室应掌握有关情况,确保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5留学生在院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学院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学院为留学生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7根据目前本市的实际开放程度,我院留学生一般在院内住宿。
二、学院的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应保证留学生公寓的水电、通讯等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行。承担留学生公寓的大项维修及物业管理,为留学生宿舍配备昼夜执勤保安,指导实施安全技术监控和消防手段,处理涉外治安和火警案件等。
三、留学生的出入境管理和居留手续的办理
1、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6个月以上者,凭《外国来华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 ”字团体签证。
2、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我院学习或进修,应当持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我院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 ”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我院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 ”签证。
3、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我院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院公函,为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4、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院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
5、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7、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我院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8、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交流中心。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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