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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接待日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08日】   来源: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工程》,履行工会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拓宽职工群众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渠道,方便教职工群众直接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学院工会设立工会主席接待日。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
 
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由工会主席、副主席轮流负责接待工作。
 
第二条 工会主席接待日为法定工作日中隔周一下午,接待时间为14:30——16:30。
 
第三条 接待地点。工会主席接待地点在综合楼121室,副主席接待地点在综合楼417室,如有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四条 工会主席接待日通知由学院工会提前四天在工会网页上公布。
 
第五条 凡需通过工会主席接待日渠道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教职工,应在接待日前向学校工会办公室提前预约,以便有计划地开展接待工作。
 
第六条 接待内容主要是依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教代会工作规程》等有关的维护职工权益,学院建设与发展,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内容;对不在工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学院工会应及时转办。
 
第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的教职工,同时做好接待情况登记,对教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当日接待主席或副主席的批示及时地办理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院领导办理。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答复。对暂时无法办理的要向教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主席接待日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由当日值班人员交学院工会办公室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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