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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08日】   来源: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一、困难补助对象
 
教职工(含正式合同制)有特殊困难者。
 
二、补助的原则和办法
 
(一)教职工困难补助,必须坚持有困难酌情补助,无困难不补助的原则。
 
(二)教职工困难补助,实行民主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确实情况,使补助做到准确、及时。
 
(三)困难补助原则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工会讨论,学院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核,报院工会批准。
 
(四)困难补助情况,每年要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三、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死亡:补助300元
 
患绝症治疗:补助1000元
 
住院手术: 补助100--200元
 
住院:补助100元
 
因患慢性病引起的困难:补助100元
 
(二)直系亲属死亡:补助200元
 
父、母、配偶手术:补助100元
 
(三)生活困难:补助100元
 
特困:补助200元
 
以上款项从学院福利费中列支。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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