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08日】 来源: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
一、困难补助对象
教职工(含正式合同制)有特殊困难者。
二、补助的原则和办法
(一)教职工困难补助,必须坚持有困难酌情补助,无困难不补助的原则。
(二)教职工困难补助,实行民主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确实情况,使补助做到准确、及时。
(三)困难补助原则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工会讨论,学院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审核,报院工会批准。
(四)困难补助情况,每年要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三、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死亡:补助300元
患绝症治疗:补助1000元
住院手术: 补助100--200元
住院:补助100元
因患慢性病引起的困难:补助100元
(二)直系亲属死亡:补助200元
父、母、配偶手术:补助100元
(三)生活困难:补助100元
特困:补助200元
以上款项从学院福利费中列支。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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