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借款管理规定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公务卡支付范畴之外的各类转账借款,主要包括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对应会计科目主要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  学院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借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先清后借,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四条  计财处对各项借款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对各项借款进行及时清理,至少每年年底清理一次,原则上所有借款不跨年。
第五条  学院统一实行银行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三章 借款的办理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职工,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借款业务一般由借款人本人办理,不应委托他人代为签字或领取款项。
第七条  借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须提供经济合同或协议原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院长签字。
第八条  借款人应根据用款需求填写请款单,按借款审批权限规定,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计财处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第四章 借款的清理
第九条  借款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各类借款冲账期限为:
1.原则上所有借款冲账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短期内核销借款的,应向计财处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计财处长核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版权所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计财处 Tel:0335-5926310 592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