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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秦皇岛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秦财行【2014】13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3.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强化对本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按每人每天50元,市内按每人每天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援垻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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