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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章分类
第二条  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  财务印章的分类: 
1.计财处部门财务印章:包括计财处公章、计财处财务章。 
2.银行账户用章:包括财务章、法人章。
3.其他工作需要用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发票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计财处及各相关部门。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安排专人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岗位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  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和印章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3.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
4.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5.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6.单位及银行账户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7.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8.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移交然后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  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3.其他财务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第十条  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第十一条  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  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登记,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第五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由定点单位统一刻制。 
第十五条  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实际的名称为准,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六条  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七条 计财处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六章 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各相关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九条 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计财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计财处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七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单位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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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Tel:0335-5926310 592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