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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院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预算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院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通过学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资产补偿等。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院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学院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九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学院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学院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学院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4.学院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应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对学院内各单位的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六十五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在实施中,应将三种形式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对学院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的具体内容是: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学院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的管理;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7.聘请第三方对学院各项业务进行内审;
8.实行报账员制度,监管各部门报销业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七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学院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给予正式答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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