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信息公开网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9日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前身是1906年建立的师范传习所,1928年更名为抚宁县乡村师范学校,1949年改称为临抚联立初级师范学校, 1956年更名为河北抚宁师范学校,1958年更名为秦皇岛市第二师范学校,1961年8月更名为河北抚宁太和寨师范学校,1962年8月停办。
1979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得以恢复,定名为河北抚宁师范学校,后更名为河北抚宁太和寨师范学校。1994年经市政府批准迁至南戴河旅游开发区,更名为河北南戴河师范学校。1997年11月,经省教委报请省政府批准,改建更名为河北南戴河外国语师范学校,1998年起面向全省招生,成为河北省第一所外语师范。
2002年5月2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秦皇岛外国语职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成为河北省唯一独立建制的国办外语高等院校。2007年6月1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2015年8月11日,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院秉承师范教育的传统,发挥外语教育的优势,努力打造“以外语为基础,以经贸为重点,教育、旅游、传媒协同发展”的应用型对外经贸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简称经贸学院或外经贸,英文名称为HEBE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戴河大街6号,学院的官方网址为:www.hbiibe.edu.cn
  第四条 学院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办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主体教育形式是对国内学生实施专科教育,同时招收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教育和培训班。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学科主体,以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高职院校为愿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学院的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现代化发展。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学院的办学特色之一。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学院国际化办学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巩固和提升学院国际化的办学实力与竞争力。
第十条 学院院训是“德以立校、学以弘业”。学院精神概括为“敬业、自强、和谐、开放”。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产学研融合、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将知识学习、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将传承知识、应用知识和创造新知紧密结合,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以行业需求为导向,立足秦皇岛和京津冀,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素质较高、应用能力较强、具有职业素养、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产学研融合是学院的办学模式。学院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区域支柱产业为依托,采用重构课堂、联通岗位、校企互动的办学方式,建立政府、企业、院校三方联动的机制,大力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五对接”,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走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十四条 服务社会是学院的重要职责。学院利用人力和教学资源,积极为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通过与国际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对外经贸事业发展贡献才智。
第十五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院的重要使命。学院坚持继承、发展并创新学院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广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党委根据法律和党内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成员的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重大事项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党委会议事规则》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才培养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能,为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定期由院长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外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可占一定比例。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根据需要设置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与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学术事物;对涉及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等作出评价;就有关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问题,为教学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指导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以中层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院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职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为实现学院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学研融合、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系主任是本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系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本系“三重一大”事项和党务政务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学院科研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师业务培训。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学院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学院设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院注册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调换专业,跨学科、跨系(二级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完成学业要求,具备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生手册》,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是学院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制度与规定,享有学院相关制度与规定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动与周边兄弟院校的合作,拓展在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加强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和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寻求市、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指产权隶属学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学院资产归国家所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使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与安全稳定体系,努力创建绿色校园、智慧校园与平安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院标是圆形徽标,整体设计以大海、长城和地球为核心元素。大海部分为蓝色调,地球部分为绿色调。“1906”标注了学院的最初建校年份。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标识主色为蓝色,色值为:C=100,M=40。
第五十八条 院旗为蓝色,上面印有院标和校名,校名为白色字体。
  第五十九条 院歌名称为《起航》。
  第六十条 院庆日为5月24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章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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