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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人:学前教育系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素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要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为培养人才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三条 教学改革是学院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精神,应注重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不断进行教学思想、内容、方法和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 教学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高等职业教育方针和我院的办学宗旨,按照教学规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实施,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必须重视和加强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管理科学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业务和政治素质。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五条 忠诚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创新精神,又有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为己任。
第六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八条 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基础知识修养、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九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国家宪法规定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课教师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十四条 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非教学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课程所在系(部)申报教务处,由主管院长批准。
2.每学年必须听老教师指导课10次以上,以便充分了解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训课、实习等教学环节。
3.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原则上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3的教案。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次),经评议通过后,经系(部)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
第五章 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
1.教学大纲是根据培养目标、方案,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2.凡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发展等条件组织任课教师编制、修订,经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3.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4.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各系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十六条 教学任务
1.教学任务分学期下达和落实,每学期的第十周由系主任代表学院向教研室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
2.各系组织教研室对下达的教学任务进行研究落实,确定任课教师,并填写《任课教师安排表》,经系主任审定签名后,送一份至教务处,其余分别由教研室和教务秘书各存一份。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
1.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周学时安排,于开课前编制教学日历。
2.教学日历需经任同头课教师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核准后执行,并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三份,于下一学期开课前分送系及所在教研室各一份,自存一份。
3.任课教师在执行教学日历过程中,如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实需要作较大变动时,应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系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
1.任课教师选用的教材应符合高职高专的教学要求,应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的版本方能选为教材。选用教材应以课程要求为标准,教材的体系、内容应对学生具有启发性和操作性。任课教师还应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2.教材科每学期第十五周组织学生和任课教师对教材进行评估,以便系部和教师调整教材。
3.新设专业的教材或原有课程调整教材的订购,由所在系部于上个学期十一周将选用的教材目录送教材科,以便做好教材订购和供应工作。
4.自编教材(讲义),必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大纲,经系主任批准,报教材科备案,下一学期使用的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补充教材等,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月,交教材科备案,编者承担校对工作,文责自负。
第六章 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第一节 备课、上课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了解专业面向岗位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把握本课程与本专业课程体系的关系,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1.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上课时应有教案或讲义提纲,熟练掌握讲授内容,并处理好理论课与实训课互为补充的关系。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特点,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认真撰写教案。教案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手段等。教案书写、课件制作要使用规范汉字。
3.合理选择教具、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设计教学程序及时间安排。教学程序一般包括:复习检查、引入新课、传授新课、巩固知识、布置作业和介绍参考书等环节。
4.做好教学挂图、教具、课件等教学准备工作,确保教学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同头课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讲授
1.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课前五分钟到达教室候课,仪表整洁;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书写规范,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2.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培养目的、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训、测验、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每次上课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课堂讲授应提倡用启发式、讨论式和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际操作的能力。
4.理论课讲授应遵循“必需、够用”的原则,注重提高学生收集、分析、处理信息和综合表达、交流、探索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与素质;实践(实训)课以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技能要求为参照,重视职业能力训练与考核,培养学生现场解决问题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职业职责、团队合作意识等基本职业素养。
5.准确熟练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加大授课信息量,努力提高教学的宜观性和可接受性。   
6.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所安排的时间,按时上课和下课,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和擅自增减教学时数,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或增减学时须经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7.除公共合班课、实训课(含视听、计算机等)、体育课、舞蹈课外,其他课程不得两节连上。
8.遵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的职业教育方针,在完成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结合本专业发展动态,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节 辅导答疑及作业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优化教学全过程的一个环节,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检查教学效果和解除学生疑难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辅导答疑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辅导,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用科学的学习方法掌握知识。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特别是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克服学习上的困难。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知识的应用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注重能力养成,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训练,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载,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的评语要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第三节 习题课
第二十七条 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典型例题分析,使学生加深理解,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形式。
第二十八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例题,确定习题课的次数和内容,并列入教学进程表。
第二十九条 习题课应保证学生有一定的时间用于课堂练习,习题课时间不得用来讲授课程新内容。
第四节 实践教学及实习指导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训、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实习、实训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能力(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观察能力等),增长才干的重要教学环节。
1.各系应按照不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实训大纲,明确实习、实训要求,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由系主任审定,报送教务处备案。
2.各系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实习、实训,实习、实训单位由各系负责联系落实。
3.由各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好各类实习、实训教学,严格按照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4.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作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保证实习效果。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解答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并评定成绩,做好实习、实训总结工作,实习、实训总结应报教研室和系、教务处。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汇报。      
5.社会实践应纳入教学计划,尽量做到与专业实习相结合,整个实践过程也要有周密的安排,由系和教研室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应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课程观念和设计思想,训练学生使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课题选择要达到教学要求,理论与实际结合,可以是实践过的或变型的或待开发的。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指导和考核工作。共同问题,须给学生集中讲解。课题要全批全改,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最后的教学环节,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综合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反映本专业主要内容,并尽可能做到生产与科研相结合,要考虑学生专业基础及实际能力,以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一般每人一题,独立完成。若学生人数太多,也可3至5人一题,但每人必须独立完成主要内容,并提交毕业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各系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做指导工作。
第五节 考试、考查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与考查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
第三十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同时应兼顾概念和理论的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期望成绩按正态分布。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卷面要清晰、紧凑、文字规范。全院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并实施教考分离。
第三十七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为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测试题的提问,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考题。笔试命题应同时拟出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但应避免内容重复和雷同。试卷中基本题、中等难度题和难题比例大致应控制在60:30:10。两套试卷均应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补考。拟制好的试卷由教研室审查、系(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以备统一制卷。
第三十八条 教师必须承担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应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准时分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及时警示违纪倾向,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明确作出结论,立即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监考教师在考试活动中应遵守《监考守则》。
第三十九条 教师必须服从系部的阅卷任务安排,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认真核分、统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按时完成成绩登统工作。
第四十条 各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认真作好试卷分析,随同工作总结上交系(部)存档。
第七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 教师考评及奖惩,是评聘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教师的考评,以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结果应及时分类、分级存档。
第四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切实指出其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利于个体和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教师应积极配合院、系(部)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填写各类考核、考评表,作好自我总结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表彰。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出教学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课,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等有关文件及时处理,处理意见按严重程度分别交系(部)、教务处、学院人事部门存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评教、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八章 教师进修
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均应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学院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进行在职业务进修。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了解专业面向岗位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教师应积极参与毕业生跟踪调查,掌握专业培养目标的新动态;鼓励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技能型”教师转化。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培训和各种学术讲座。
第四十九条 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
第五十条 新引进的尚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主动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和院外聘任教师。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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