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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15年11月27日  作者:国际交流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的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运行的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选拔要考虑专业结构的合理性。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若干名,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均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为学院在职人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调离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岗位,名额由其他人员增补。增补时,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并由学术委员会表决认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末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临时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时才能举行。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特殊需要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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