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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8年03月23日】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委)。
第二条 组织领导:自管委是在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性质:自管委是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纪律、文化建设而设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
第四条        工作目标:创建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宿舍生活环境。
第二章         工作准则
第一条        自管委的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条        自管委开展各项工作、组织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坚持遵守《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3.       坚持宣传、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工作方式;
4.       深入同学、密切联系同学;
5.       团结互助、分工合作;
6.       工作高效率、有计划有总结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条    自管委设主席团、楼长、层长和干事。
第二条    自管委设学生义务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各一名,成员若干。
第三条    自管委成员在任期内不胜任工作或因故离职,报学生工作处(部)批准后撤换,再由自管委选举进行增补。
第四章         成员与纳新
第一条    会员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责任心强,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       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主动服务意识;
4.       能够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5.       能够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二条    纳新
1.       自管委每年9月份面向新生招收新成员;
2.       成员通过自荐方式产生;
3.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面试合格后,成为试用成员,试用期满合格者可成为正式成员;
4.       成员录用结果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协助宿管科对住宿学生进行全面管理、服务和教育工作。
第二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寓内使用违规电器检查、夜不归寝、文明寝室评比等工作。
第三条    认真宣传贯彻学院关于学生寝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作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好日常生活服务信息发布工作,帮助同学解决在寝室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大力开展寝室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之间的友谊和团结,营造浓郁的人为氛围。
第六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能够配合宿管老师引导学生消防疏散逃生及报警,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讲座、演练等工作,促进同学提升安全意识。
第七条    组织开展公寓内纪律检查,纠正不文明行为,报告并制止各种违纪事件、外来人员进公寓经商或进行非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违纪案件。
第八条    深入到广大同学中去,搜集并反馈同学的思想动态,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充分发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反馈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状况。
第十条    相关部门对自管委全体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自管委成员工作时不穿奇装异服、举止得体、礼貌大方、耐心细致。
第二条    自管委每星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布置近期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经验交流会,学习交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总结一学期工作,表彰先进。全体会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应提前向自管委主席请假。
第三条    自管委成员应按照安排到宿管办公室值班。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应提前向楼长请假。
第七章         奖惩
第一条    在自管委工作满一学期的成员,根据工作表现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相应加分。
第二条    在自管委工作满一年,工作表现突出者,每学年按所属公寓干事总人数的20%评选自管委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之一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1.       违反法纪、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2.       学期考试不合格两科以上者;0
3.       以权谋私,破坏团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者;
4.       行为举止不文明,两次以上经教育无效者;
5.       不胜任岗位工作或工作不到位两次以上者;
6.       开会迟到三次以上者或无故缺席两次以上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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