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梁彬 文章来源:计财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可以申请退税情形:
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含年中退休职工);
2.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外聘教师劳务报酬纳税);
3.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收入加和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低于预扣率(如本校教职工在外单位有劳务费纳税收入);
4.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大病医疗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可以申请补税情形: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本校教职工还在其他单位任职)
2.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如本校教职工在外单位有劳务报酬收入);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三、退税和补税额度要求:
退税: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
补税:年收入12万元(年收入是指应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计)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的,则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补税。年收入低于等于12万元或是补税金额低于等于400元可以免于汇算清缴补税。
四、2019年度不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
对绝大部分2019年1月至12月固定在学院上班、领取工资薪金的教职工来说,如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均已及时报送,每月发工资时学院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内未发生大病医疗、捐赠支出的,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基本与年度应缴税额相同,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五、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
(一)请广大教职工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
六、辅助工具:
各位教职工可以预先学习APP操作方法
《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申报方式(准备篇)》
《附件2: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申报方式操作指引(简易申报)》
《附件3: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申报方式操作指引(标准申报)》
(PDF版见OA-计财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方法: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相关政策。也可咨询税务热线12366。
2.加入“个税汇算清缴辅导讨论群”咨询相关业务,群号1071583009,请备注:姓名+系部。
 
七、注意事项:
(一)如果您不能确定自己全年预缴的税款与应纳税款是否一致,您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根据引导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
(二)请广大教职工切勿随意点击“申诉”办理退税,以免误操作,如果对个人所得税APP上的任何信息有异议,请联系计财处、人力资源处,确认是否需要“申诉”,避免误操作。
(三)请广大教职工务必如实申报,坚决抵制虚假申报方式办理退税,以免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冒用他人信息虚假转移收入以及未按要求参与汇算清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
计财处:梁彬,电话:5926252
人力资源处:杨永超,电话:5926315
 
计财处、人力资源处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申报方式(准备篇)
附件2: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申报方式操作指引(简易申报)
附件3:个人所得税APP年度汇算申报方式操作指引(标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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