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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张继磊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0日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的管理,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院新媒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包括以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其下属组织(包括学生组织)名义开通的各类微信、微博。

第三条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的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发展,凝聚师生校友情感,宣传学院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转载、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第五条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以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突发事件的内容,如确有需要,在报学院党委组宣统部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院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七条  不得发布各类虚假灾情、险情、疫情、警情等造谣信息及任何有损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声誉的信息。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擅自发布、转发社会敏感话题及与师生生活无关的商业信息。

第九条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推送的内容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并造成负面影响时应及时通报学院党委组宣统部。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发布审核

第十条  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官方微信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宣统部归口管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名义开设微信、微博,或以“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名义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

各部门、各系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系部所有官方微信、微博的内容审核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主管领导。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的微信、微博由院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系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信、微博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信、微博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系部要及时维护更新本部门、系部的微信、微博内容。超过两个月不更新的,由党委组宣统部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超过三个月不更新的,由党委组宣统部责令该微信、微博负责人关闭此账号。

第十三条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主办部门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章  登记注册及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在准备开通前应填写《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登记表》,加盖本部门公章,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至党委组宣统部审批、登记。经党委组宣统部批准后,方可开通使用。本办法发布前已运营的账号,需补充填报《登记表》,并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党委组宣统部。

各部门、系部若发生主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登记表》,并在2周内报党委组宣统部登记备案。

建立年报登记制度。各部门、系部所属官方微信、微博需在每年寒假开学后2周内到党委组宣统部注册并填报该年度《登记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的微信、微博报院团委审批、登记、注册,院团委将总表交党委组宣统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系部要高度重视官方微信、微博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微信、微博的密码外传。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系部要加强对新媒体的重视与管理,新媒体的运营负责人之间要加强交流与沟通,形成具有我院特色、内容健康向上、形式生动活泼、营造学院发展良好氛围的新媒体群,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宣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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